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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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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英 被 告 方大同 上列聲請人因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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