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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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李啟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