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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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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語恩(原名梁筱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淩琇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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