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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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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林博鈞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李培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99建號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查原告係以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關係為由, 依委任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 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足 供認定系爭不動產於000年0月間交易價額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 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逾期未 補,即由本院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命原告繳納裁判費,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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