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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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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福輝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福仁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佳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同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1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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