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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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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楊鎮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發還擔保金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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