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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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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誠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青鳳 被 告 鄭慧君 蕭惟中 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10000分之146),暨坐落其上同段2426建號建物(權利範 圍1分之1),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房地近1年之鄰近平均價格 為每平方公尺133,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又本件訴訟標的面積為149.5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 積80.46平方公尺+平台22.16平方公尺+共用部分(1444.43平方 公尺×10000分之325)≒149.56平方公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 價格應核定為19,891,480元【計算式:149.56平方公尺×133,000 元=19,89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7,1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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