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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增補契約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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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游榮三 一、上原告與被告游信興、王淑媛、梁文綾間請求確認增補契約 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716,840元,及自110年9月7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㈡被告王淑媛在新北市○○區○○路0巷 00弄00號房地所有權之債權及抵押權均不存在。查本院98年 度司執字第6352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原告於110年9月7日繳 納案款1,716,840元,經執行法院於110年9月28日准予撥付 被告王淑媛後啟封,是自經濟目的觀之,原告㈠、㈡聲明之訴 訟標,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716,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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