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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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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鍾湟貴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韓培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巷0號地下三層 23號之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返還與原告,而依本院職權調 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顯示系爭停車位 鄰近地區之停車位,與起訴時相近之民國112年9月交易單價為每 個停車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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