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梁哲豪 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所有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樓房屋天花板(下稱系爭房屋)漏水 處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次查原告民事起訴狀稱系爭房屋之修繕費用為728,91 0元(計算式:天花板及壁面修復工程費182,910元+一樓漏水原 因釐清與修繕費546,000元=728,91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528,910元(計算式:728,910元+800,000元=1,5 28,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