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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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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邴士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另 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 書,起訴不合法,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 正被告住居所,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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