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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林泉湧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1段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 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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