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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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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 定之情形,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未表明被告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暨其住所或 居所,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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