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林朝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城衛生醫材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