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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林朝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城衛生醫材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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