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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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張光燈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林萬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