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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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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601萬1,77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17萬0,35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 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萬9,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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