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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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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陳來春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王靜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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