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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分割債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7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黃進財 指定送達:新北市樹林區鎮前郵局第79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東海、黃銘祥間請求分割債權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 3,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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