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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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楊賴務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尤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