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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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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貓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涵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黃詩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以起訴狀附件一所示方式, 刊登本案判決要旨。㈢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0,9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 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第二項分別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萬3,900 元(計算式:1萬0,900元+3,000元=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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