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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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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湘麟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劉舒容律師 被 告 陳蕙蓉 林品妤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 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騰空返還原告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核定,則本院依職權 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房屋建物型 態、屋齡相仿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萬8,889元/平 方公尺(含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價額),系爭不動產面積為64平方 公尺,有系爭不動產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24萬8 ,896元【計算式:12萬8,889元/平方公尺×64平方公尺=824萬8,8 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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