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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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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楊紹昆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藍彩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追加起訴狀上追加被告甲○○ 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提出追加起訴暨聲明狀,未據 於追加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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