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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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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林文麒 被 告 張順龍 全國不動產板橋加盟店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5、6款規定 ,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具體說明:明確之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提出供證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於112 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由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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