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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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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廖曾榮子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被 告 廖翔霓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蘇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惟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 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 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 尺約182,331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 又上開房屋總面積為128.08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3,352,954元【計算式:182,331×128.08=23,352,954,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568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13,078元外,尚應補繳20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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