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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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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劉修廷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被 告 趙永承(原名趙永正) 追加被 告 魏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借據第7條已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爭訟 ,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本院訴字卷第 29、3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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