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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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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朱桂瑤 被 告 張錫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借據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借款。而依原告所提兩造所簽立之借據第4條約定: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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