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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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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告 姜明雄 被 告 簡翊紘(原名:簡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000號,有被告戶籍資料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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