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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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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鄭羽馨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參以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書10條之約定:「本借據涉 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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