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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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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王加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個人信用貸款債務事件,前依督促程序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依原告所提出之 契約書第12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1件 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7頁參照),且原告所提民事起訴準 備書狀亦載明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是依上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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