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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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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程瀚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於113 年1 月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復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 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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