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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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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詹昆茂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 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以寄存方式 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茲已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53至59頁),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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