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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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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張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永慶、巫悅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翁永慶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翁永慶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僅表明被告為翁永慶,惟未載明被告住所或居 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致無法送達文書,起訴程式顯 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併命補正上開被告之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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