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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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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丁振為 被 告 孫娸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 第193775號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 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含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金額共 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即:1,300,000元(本院112年度 司票字第4069號)+500,000元(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40號)+ 500,000元(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641號)+500,000元(本院11 2年度司票字第9080號),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無訛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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