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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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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鈺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佳蓉 洪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96,54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33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332,1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鈺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鈺德公司)於民國 111年7月22日向原告申請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並由被告洪佳蓉、洪詩華為連帶保證人,並約定得循環動 用,每次動用期間4個月,被告鈺德公司按月繳息,利息按 原告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2.31%浮動(目前為年利率3 .95%)計算。本金屆期清償,未依約清償,逾期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於112年8月16日動用額度500萬 元後,於112年12月24日因大量退票遭 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 往來,且前揭借款於112年12月16日到期未能清償,原告依 雙方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一、二款約定主張前述借 款視同到期並抵銷存款後,被告鈺德公司尚積欠原告借款本 金3,996,548元及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均利型 指數利率(季)加碼2.31%浮動(目前為年利率3.95%)計算 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洪佳蓉及洪詩華未被告鈺德公司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王堡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9萬6千548元,及自民國113年 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 2.31%浮動(目前為年利率3.95%)計算之利息,   ,暨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本 票、連帶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授信明細查詢單、 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24頁),並經 本院於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核閱原本,認屬相符(見 本院卷第43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 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 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 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 而,原告與被告3人就本件借款既有如上約定,且被告鈺德 公司未按期返還本息,被告洪佳蓉、洪詩華復為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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