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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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唐維順
被 告 何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
裁定命原告於5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