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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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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王傳焯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被 告 羅元棓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285號被告2 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道0段00號1至4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㈡確認被告人羅元棓、陳淑華間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及坐落其 上之系爭建物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 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㈢被告羅元棓應將系爭房地於1 11年6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㈣確認原 告與被告陳淑華間就系爭房地111年3月14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 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㈤被告陳淑華應 將系爭房地於111年3月14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之交 易價額核算。依原告所陳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示,系爭建物 1至4樓面積合計為434平方公尺,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近一年交易價格為每坪 新臺幣(下同)44萬2,000元,即每平方公尺13萬3,705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循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02萬7,9 7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434平方公尺×13萬3,705元=5,802 萬7,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萬2,66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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