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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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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殷瑞城 代 理 人 方鈺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張和昌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9月20日 6,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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