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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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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志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吳志恩 合作金庫土城分行 107年8月15日 16,601元 E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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