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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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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眾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名世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 112年6月5日 54,60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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