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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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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翁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升弘國際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2年9月5日 1萬3,559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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