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養聲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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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
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