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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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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台北縣樹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被   告 己○○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廿八巷四弄二之一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廿八巷二弄十五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廿八巷四弄九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卅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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