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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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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現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一0九巷三六號十三樓               現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陸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 二五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原告得決定抵充順序。詎被告甲 ○○僅繳納利息至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止,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查封拍賣被告甲 ○○之財產,所得價金經原告指定抵充順序清償部分利息及本金後,尚欠本金 二百八十萬五千三百四十五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所附分配表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所附分配表 為證,堪認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本金二百八十萬 五千三百四十五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九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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