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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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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五八號   原   告 乙○○         丙○○         甲○○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雲秋  住新   被   告 己○○  住臺         庚○○  住臺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係位臺北市中山區,有原告所提被告二人最新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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