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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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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金木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分,在 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元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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