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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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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結婚,婚後感情融洽。詎被告於八 十八年六月間無故離家出走,一去不回,為此原告曾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並經 鈞院以八十九度婚字第九○八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惟被告並未回家履行 同居,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足證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原 告依法自得訴請離婚,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本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九○八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 明書之影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成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九○八號履行同居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詎被告惡意遺棄原告,現在繼續狀態中 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一件、本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九○八號民事判決及 確定證明書之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父李進義證述「我們媳婦離家 已經兩年多了,這當中都沒有回家過,但是都有打電話給我兒子,說她要回來可 是沒有錢,要我兒子匯錢給她,我兒子陸陸續續匯了好幾萬,可是她都沒有回來 ,我們也有跟她娘家聯絡她娘家也不願意處理,他們說不知道被告去哪裡。」等 詞、證人即原告之母李張秀珍證述「民事判決判後我媳婦還是沒有回來,自從我 兒子到法院來訴訟,她就沒有打電話回家了。」等語屬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中,而 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離 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判例可稽。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履行同居之訴,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九○八 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而被告迄未履行同居義務等情,有本院民事判決影本 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又未主張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依上開判 例意旨,被告行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 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訴請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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