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8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八0二號   原   告 甲○○ 籍設臺             送達處   被   告 乙○○ 籍設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自始無法送達 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