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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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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八三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依法補正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 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之格式;次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住所係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七三巷一 一弄二號四樓,惟本院依該址對被告送達,業經送達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 回,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查,聲請人既已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自應依法裁定命 為如主文所示之補正。 三、茲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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