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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8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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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   原   告 高朋精密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B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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