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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5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案 號: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案 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原、被告應於七日內對於閱覽刑事卷宗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請求權基礎、攻擊防禦方法、事項、爭執及不爭執  之事實。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如無法達成  協議,原、被告應於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整  理爭點之結果,分別提出摘要書狀。(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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